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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2014-10-10 09:35    來源: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制造地、儲存地、運輸?shù)?、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wǎng)站服務器所在地、網(wǎng)絡接入地、網(wǎng)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伙跨地區(qū)實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權產品的制造、儲存、運輸、銷售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符合并案處理要求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一并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行政執(zhí)法部門收集、調取證據(jù)的效力問題

  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收集、調取、制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確認,可以作為刑事證據(jù)使用。

  行政執(zhí)法部門制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調查筆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jù)使用的,應當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抽樣取證問題和委托鑒定問題

  公安機關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抽樣取證,或者商請同級行政執(zhí)法部門、有關檢驗機構協(xié)助抽樣取證。法律、法規(guī)對抽樣機構或者抽樣方法有規(guī)定的,應當委托規(guī)定的機構并按照規(guī)定方法抽取樣品。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對于需要鑒定的事項,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聽取權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鑒定結論的意見,可以要求鑒定機構作出相應說明。

  四、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自訴案件的證據(jù)收集問題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jù),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

  五、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guī)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六、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ㄋ模┢渌c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七、關于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營數(shù)額的問題

  在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侵權產品價值時,對于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jù)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shù)額。

  八、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ㄒ唬┘倜白陨虡说纳唐飞形翠N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ǘ┘倜白陨虡说纳唐凡糠咒N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九、關于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ㄒ唬┥形翠N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shù)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ǘ┥形翠N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shù)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ㄈ┎糠咒N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shù)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shù)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ㄋ模┎糠咒N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shù)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shù)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十、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以營利為目的” 的認定問題

  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ㄒ唬┮栽谒俗髌分锌鞘召M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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